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花蓮縣學田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賴嶸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花蓮縣學田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
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條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
三、十四條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決議修改如附件,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並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花蓮縣政府函、修正前及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本院公告等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就捐助章程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之變更與董事會之組織、管理方法、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有關,所為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至於附件其餘修正條文,與聲請人之組織無關,亦非屬重要管理方法之變動,依據前述說明,無須向本院請求裁定變更組織,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