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25號
原   告 久久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