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一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於民國九十三七月三十一日凌晨一時五十五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MDMA一顆。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MDMA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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