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九二制式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九MM子彈伍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九MM子彈五顆(原有八顆,試射三顆,該三顆業已滅失,均具殺傷力),有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一0三六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憑,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