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複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複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被告丁○○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