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四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第一、二次偵訊筆錄上偽造之「甲○○」簽名肆枚、指印陸枚;權利告知通知書上偽造之「甲○○」簽名及指印各壹枚;現行犯逮捕通知書上偽造之「甲○○」簽名、指印各壹枚;通知親友書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指印貳枚;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內勤檢察官初訊筆錄偽造之「甲○○」簽名壹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筆錄偽造之「甲○○」簽名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第一、二次偵訊筆錄上偽造之「甲○○」簽名四枚、指印六枚;權利告知通知書上偽造之「甲○○」簽名及指印各一枚;現行犯逮捕通知書上偽造之「甲○○」簽名、指印各一枚;通知親友書上偽造之「甲○○」簽名一枚、指印二枚;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內勤檢察官初訊筆錄偽造之「甲○○」簽名一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筆錄偽造之「甲○○」簽名一枚,不問屬於被告乙○○與否,均應併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