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亡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亡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亡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 周玉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周陳淑真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周陳淑真(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住高雄市○○區○○○路○○號)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周陳淑真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母周陳淑真(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處所高雄市○○區○○○路○○號),於民國六十六年間離家出走,生死不明,迄今已逾七年,經聲請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家催第三0七號卷宗,並有證人 周育霞 於該案中到庭結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開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而失蹤人周陳淑真於六十六年一月一日失蹤,計至七十三年一月一日滿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吳宏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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