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9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