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6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