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3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3333號
  原   告 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333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月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一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
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原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
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自提
示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本件
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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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金額│支票號碼│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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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業銀行│亞洲國│941010│941011│0000000│UB552104│
│連城分行│際事業│││元│7│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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