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3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3382號
  原   告  陳文蔆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338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月3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5年1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通   譯 陳佑婷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
,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屆期提示,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整,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60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即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94.11.10│600000元│GM086131│板信商│94.11.10│
││││0│業銀行││
│││││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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