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七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其中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
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