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七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其中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
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