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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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七二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肆拾貳元自民國
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