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告 唐玉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吳語蓁 律師被告 李宗祐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35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35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