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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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參點伍陸公克(包裝袋重零點捌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經查獲,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