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保賢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陳盈吉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保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保賢因被告陳盈吉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賴純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