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О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及施用,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五月三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上開案件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參零公克),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