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九號、九十執字第二五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經合法傳拘無著,其已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刑事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報告書可稽,認與上開規定相符,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仍未呈報被告新址或協同被告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