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909號聲?請?人?甲○○?住彰化縣二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印鑑證明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甲○○請求拋棄繼承,未據提出印鑑證明,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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