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36號原告 郭承穎 被告 蔡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