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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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6號

原告 郭承穎

被告 蔡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淳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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