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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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慶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李慶祝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6月5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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