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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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原告 郭承穎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被告 蔡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許家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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