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原告 郭承穎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被告 蔡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許家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