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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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3號

原告 吳試諒

被告 劉信位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尉棋

上列被告劉信位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5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信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試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劉信位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姚怡菁

                 法 官黃志皓

                 法 官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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