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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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請人 林汶 諭即 鄭光太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鄭光太所有,嗣鄭光太死亡,經鄭光太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同意書、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4年2月13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08553-4

股票

1

26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55755-5

股票

1

31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06390-2

股票

1

34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48741-2

股票

1

35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79330-4

股票

1

37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95757-8

股票

1

45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712722-9

股票

1

5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813650-9

股票

1

54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912153-8

股票

1

92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992328-9

股票

1

7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2046153-6

股票

1

70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2093244-3

股票

1

85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2137954-1

股票

1

60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2182948-1

股票

1

55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2-3

股票

1

22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3-4

股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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