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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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鄭光太所有,嗣鄭光太死亡,經鄭光太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同意書、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4年2月13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079-NX-0908553-4
股票
1
26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55755-5
股票
1
31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06390-2
股票
1
34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48741-2
股票
1
35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79330-4
股票
1
37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95757-8
股票
1
45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712722-9
股票
1
5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813650-9
股票
1
54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912153-8
股票
1
92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992328-9
股票
1
7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2046153-6
股票
1
70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2093244-3
股票
1
85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2137954-1
股票
1
60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2182948-1
股票
1
55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2-3
股票
1
22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3-4
股票
1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