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0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素 鈴即林素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法定代理人乙○○
樓及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素鈴 (即 林素伶 )自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高達新台幣986,858元,每月薪資僅約20,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父親、母親之費用共約15,460元後,僅餘約4,540元,實不足以清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有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在職服務證明書、財政部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件債權人清冊暨債權總金額表等在卷可考,且經本院訊問調查屬實。
四、次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高達新台幣896,858元,每月薪資僅約20,000元,而其生活必要開支、扶養父親、母親之費用,合計15,460元,亦有其提出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置協商不成通知書、郵件回執、健保費收據、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人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清單(含母親)、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母親)、存摺、在職服務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殘障手冊(父親)附卷可參,且其所列舉之金額,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尚屬相當,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顯已不足清償債務,堪認真實。
五、末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又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6月30日16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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