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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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字第41號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竹小字第4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