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竹小字第88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係簡易事件,卻誤分為小額事件,並誤用小額事件程序進行審理),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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