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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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被告 陳嬌娥
范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嬌娥、范成章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
被告陳嬌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經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緣訴外人森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瀚公司)以訴外人 范家銘 、被告范成章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9年4月30日與原告簽立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並基於前開申請書之約定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而與原告立有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付款申請書等文件。詎訴外人森瀚公司之債務於100年4月14日起陸續到期,森瀚公司並未依約清償債務,依雙方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㈠項之約定,系爭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對訴外人森瀚公司、范家銘及被告范成章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而訴外人森瀚公司、范家銘及被告范成章迄今尚有4,839,651元款項及其相關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
二、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原為被告范成章所有,被告范成章於99年7月1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其妻即被告陳嬌娥。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判例意旨略謂「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有之有償或無償行為者,祇須具備下列之條件,1.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2.其法律行為有害及債權人3.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為目的…。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等語以觀,本件被告二人間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原因既為贈與,而贈與行為係屬無償行為,且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被告范成章於債務未償之際,即將系爭房地贈與被告陳嬌娥,使原告對債務求償來源遭致損害,自屬有害及債權人即原告之權利,原告自得依前開說明,請求撤銷被告二人間就系爭房地,於99年6月20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被告陳嬌娥應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於99年7月1日向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之登記予以塗銷。
三、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貳、被告則以:被告范成章曾投資訴外人森瀚公司750萬元,惟嗣因被告范成章身體不適,必須經常往返醫院就診,導致該公司經營不善倒閉,被告范成章投資之款項亦血本無歸。又被告范成章確有擔任訴外人森瀚公司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目前亦尚有債務未清償。然系爭房地原為被告范成章之父所有,移轉予被告范成章,因被告范成章身體狀況不佳,且婚姻期間屢發生外遇情事,自覺對不起被告陳嬌娥,再因被告范成章之父臨終前亦交待被告范成章應將系爭房地過戶予被告陳嬌娥,供被告陳嬌娥居住使用,故乃將系爭房地贈與被告陳嬌娥。被告陳嬌娥為被告范成章付出所有心力,照顧家庭,受系爭房地之移轉,應屬有償行為,並非如原告所稱為無償行為。被告范成章願再與原告協商前開債務事宜,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叁、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二人為夫妻關係。
二、訴外人森瀚公司邀被告范成章擔任連帶保證人,於99年4月30日與原告簽立額度1,000萬元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並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嗣陸續動用額度申請付款,詎訴外人森瀚公司自100年4月14日起即未清償債務,依約原告得對訴外人森瀚公司及被告范成章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4,839,65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
三、系爭房地原為被告范成章所有,於99年6月20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其妻即被告陳嬌娥,並於99年7月1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系爭房地經原告申請鑑價,高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系爭房地於100年6月10日之市價為4,809,000元。
肆、本件之爭點:
一、被告范成章將系爭房地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陳嬌娥,是否害及原告之債權而構成詐害債權行為?
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理由?
伍、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范成章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與被告陳嬌娥所有,已害及原告及其他一般債權人之債權,為詐害債權行為:
(一)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范成章有連帶保證債權存在,而被告范成章於99年7月1日將名下之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與被告陳嬌娥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匯票付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等影本及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為證。被告范成章、陳嬌娥對於被告范成章尚積欠原告債務,及被告范成章確於99年7月1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至被告陳嬌娥名下等情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陳嬌娥固辯稱 伊辛苦 照顧家庭多年,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乃基於有償之債權行為,並非無償之債權行為,原告不得訴請撤銷,亦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云云。惟查,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確為無償之夫妻贈與行為,除有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可查外,被告陳嬌娥對於移轉登記原因為有償之債權行為一節,既未能究明係基於何有償之法律行為,亦無法提出任何曾支付被告范成章系爭房地對價之證據,所為答辯,自難信實。
(三)查被告范成章於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與被告陳嬌娥後,名下已無不動產,而僅存之所得為債務人森瀚公司之薪資給付及對瀚森公司投資,此有卷附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查。而森瀚公司業已負債累累,致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被告范成章須就森瀚公司之債務負責,足見被告范成章於移轉系爭不動產與被告陳嬌娥後,所餘森瀚公司之投資、薪資均已無價值可言。被告范成章已無其他財產得以清償對原告所負之連帶保證債務,其與被告陳嬌娥就系爭房地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與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自屬害及原告及其他一般債權人之詐害行為。
二、原告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併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若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並不以債務人因其行為致陷於無資力為限(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207號判決、45年臺上字131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客體包括債務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債權人行使此種撤銷權時,並可同時訴請撤銷債務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323號、48年臺上字1750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范成章既對原告負有森瀚公司之連帶保證債務,而其於99年4月30日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成為森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後,於約2個月的時間後,即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與被告陳嬌娥,致積極的減少財產,因而使原告之債權不能獲得清償,而害及原告債權。揆諸前引說明,自應認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移轉系爭房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訴請被告陳嬌娥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湖口鄉│東湖││421│建│││110│全部││├─┴───┴────┴────┴────┴────────┴─┴──┴──┴───────┴───────┴───────┤│建物標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2│新竹縣湖口鄉│新竹縣湖│住家用、│7│6│1│││││││││1││││全部│││1│0│貴州街53號│口鄉東湖│鋼筋混凝│5│9│6│││││││││6││││││││5││段421地│土造、2│.│.│.│││││││││0││││││││││號│層│0│1│2│││││││││.││││││││││││3│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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