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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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3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
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