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2年度壢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
  複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
  被   告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 律師
  複代理人 己○○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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