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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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23號
聲請人甲○○○
街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次欲召集親屬會議之事由為何?其具體內容為何?
(二)應提出相對人乙○○,關係人 謝慧玲謝慧瑛謝慧珍謝慧玫謝慧瑜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段永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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