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趙義德
法官絲鈺雲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健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