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五五號
上訴人B○○兼原
午○A○○卯○○上訴人t○○
d○○e○○V○○U○○黃○○玄○○丑○○s○○寅○○訴訟代理人辛○○上訴人X○○
宙○○訴訟代理人r○○上訴人地○○
W○○l○○m○○a○○x○○o○○c○○法定代理人b○○○
Q○○天○○○壬○○○癸○○○申○○未○○R○○S○○z○○p○○○y○○j○○k○○u○○宇○○○f○○亥○○○g○○巳○○○T○○ 鄭錦凌 F○○酉○○○辰○○○E○○D○○L○○C○○K○○H○○J○○P○○M○○G○○N○○法定代理人O○○○上訴人I○○
乙○○丙○○庚○○己○○甲○○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戊○○被上訴人Y○○
戌○○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謝永順 於上訴程序中死亡,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子○○、q○○、i○○、n○○為本件上訴人謝永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謝永順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在上訴程序中死亡,其配偶子○○、長男q○○、次男i○○、長女n○○為上訴人謝永順之繼承人,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證。茲據上訴人B○○、A○○之共同訴訟代理人聲請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訴人謝永順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核屬有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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