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7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7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7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劉金玉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施瑋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再興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