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65號聲請人玄山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崇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偉斯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101年10月10日│346,500元│ZB0000000│││限公司 葉禮誠 │銀行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