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50號聲請人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智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原形研發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102年3月5日│11,508元│CD0000000│││公司 陳嗣添 │新店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