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75號聲請人 石瑛瑛 代理人 林傳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股票102年度除字第13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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