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原告 林淑滿 被告 王惠如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54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吳若萍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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