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駿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鐘駿豐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鐘駿豐因腦缺氧損傷、良性本態性高血壓,導致長期臥床狀態無法行動,意識不清,加上有氣切,日常生活皆需他人照顧,不宜出席會議或法律活動,且於101年
9月6日入住嘉義縣私立 長松 護理之家由專人照顧等情,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102年6月3日診字第Z000000000號醫療診斷證明書及嘉義縣私立長松護理之家
102年6月18日長松字第00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為憑(本院卷第38頁至第39頁)。本院審酌前情,足認被告身體狀況不適於至本院應訊,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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