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高郡霞 債務人張澤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柒佰壹拾元,及其中玖仟叁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零點六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