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125號
上訴人 葉茹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寶珠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