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李宸瑋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2,074元(工資87,476元+補提撥24,59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112,074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其
中87,476元係請求工資,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1,000元×1/2=500元)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20元(1,220元-500元
=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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