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42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沈宇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秋月 核發支
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6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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