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504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CASIYEM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八
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高秋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