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0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晋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晋嘉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下午5時34分許,騎乘牌照號碼536-PDA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中市○○區○○里○○○街○○號前起駛時,其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在上址前,貿然左轉,適告訴人 林文英 騎乘牌照號碼YBG-392號普通重型機車,○○○區○○里○○○街,由立功路往樹德路方向行駛,正行經該處,彼此反應不及而發生碰撞,雙方因此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受有雙側膝蓋及小腿、右側腳踝及左下腹壁擦挫傷、右足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6年11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