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22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簡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2筆合計新臺幣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3月5日起至109年3月4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06年5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2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秋玲│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20878││5月05日起│││││元│││││├──┼───┼─────┼──────┼──────┼───────┤│002│新臺幣│簡秋玲│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70837││5月0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秋玲│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0878││6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簡秋玲│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837││6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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