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
106年3月3日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53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速偵字第
15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規定亦明。
三、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06年2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審未酌上情,而為科刑之判決,於法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