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 吳進旺 相對人 陳振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11月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 世興 ││174││││70.47│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計│││單│範圍│││││││房屋層數│││││││及用途│積│位│││├──┼──┼────┼────┼────┼──┼──┼──┼──┼──┼──┼───┼─┼─┼──┼──┤│001│823│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住家用鋼│31.1│31.1││││62.2│陽台│7.│平│全部│││││雄金興村│雄鄉世興│筋混凝土│4│4││││8││25│方││││││集福街20│段174地│加強磚造│││││││││公││││││巷23號│號│2層樓│││││││││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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