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黃心堉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