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黃心堉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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