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聲請人 邱瑜琳 (即 邱楊小卿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邱楊小卿、 邱西村邱斌彥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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